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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高温费计入奖金却无证据 离职员工索赔 2013年06月19日
离职后的小王因公司未支付2011年的高温补贴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费。
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2010年1月,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公司可根据效益情况和原告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决定发放奖金。
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两年的高温津贴共计1400元,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的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公司却认为高温费已算入平时绩效奖金,小王是无故离开公司,对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称高温费已计入奖金,却未提供证据佐证向小王支付过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六个月)的高温季节性津贴。